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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制度》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版)的通知

阅读次数: 5405 信息来源: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9-1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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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各旗市区卫生健康委: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国家、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关心关爱医院人员工作,积极落实包括发放临时性补助、享受职称晋升优惠政策等的各项措施,但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因基础条件不完备和应急处置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供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台账和佐证资料。为进一步落实好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工作措施,经市卫健委党组会议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工作。

       严格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完善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社〔2023〕4号)文件执行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范围。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至2022年12月6日,参照文件《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中均明确了医务人员申请补助的人员发放范围为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3月31日,过渡期内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救治的发热门诊、急诊、呼吸科病房、感染科病房、重症病房内的相关医护人员,120急救人员,以及血站一线采血人员,每人每天补助300元(对在重症病房内工作的医护人员,按实际工作数1.5倍计算);对其他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调派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参与疫情防控救治的相关医务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0元。

       以上认定工作已经完成,各地区、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情怀的高度,向广大医务人员讲清楚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发放标准和范围,特别是准确认识疫情防控各阶段的政策变化,压实医疗机构及业务科室责任,做好全体职工的思想工作,坚决不允许出现因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和对政策理解偏差,导致医务人员不满的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要及时足额发放到医务人员手中,坚决不允许挤占挪用和延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各医疗机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对未进入管理台账,但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给予奖励。

       二、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医务人员享受后续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

       因应急处置原因影响,对在新冠肺炎“乙类乙管”(2023年1月8日)前未申报认定临时性工作补助,但符合上述参与疫情防控条件的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单独建立台账,一次性补齐相关佐证资料(标准不变),填写《申请单》(附件1),经医疗机构院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卫生健康委审核,经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出具《参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认定报告》,仅用于争取享受此文件发布后的职称评聘等人事政策。此前已完成临时性工作补助和过渡期临时性工作补助审核的人员,无需再次申报,仍按原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今后,如上级部门或人社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此项工作自文件发布时开始7月5日17:00结束,结束后不再接受补报。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类各地医疗机构要切实担负起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措施的主体责任,主要责任人是抓好落实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做好台账管理、公示监督、政策解读等工作,确保公开、公正。各旗市区卫健委和市卫健委人事科要加强审核把关,压实责任,确保工作稳慎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和接受群众监督,对发现有章不循、截留侵占、虛报冒领、违规认定、挤占挪用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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