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7 10:20 来源: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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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住建局:

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对《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呼住建审批〔2019〕8号)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4日

 


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科学化、标准化,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系统)高效运行,切实提升我市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明确了工程系统运行中的业务运行规范、系统对接互通要求、信息共享标准要求、安全保障机制及工作考核机制。各旗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工程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工程系统按照“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一个系统”完成运行监管的原则进行业务流转,并向市本级、各旗市区审批部门提供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功能,实现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覆盖。各旗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事项清单、审批流程、申报表单,在工程系统上办理事项并进行数据汇集管理,做到“系统”之外无审批、防止体外循环。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实施方案,统筹规划建设全市一体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制定全市统一的系统建设标准并开展培训工作。

第五条  系统管理部门要建立工程系统运行维护团队,确保工程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第六条  建立工程系统运行意见收集反馈机制,根据使用部门的意见建议,不断优化系统运行,强化数据保障。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尽快完成本部门业务系统、行业系统与全市工程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审批管理数据实时流转、互联互通、共享互认,并确保对接国家、自治区平台。各级各部门要密切沟通配合,加强协作,明确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数据共享的内容、方式、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责任到人。

第八条  各旗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系统对接和接口保障工作,并实时监控系统对接情况,确保审批服务不中断,故障应急有预案。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本着精简材料、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托工程系统,大力推广电子证照、历史材料、审批结果、联合审图等信息共享方式和手段,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提交材料,切实提高项目单位的改革获得感。各部门通过数据接口和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供项目信息的,原则上要求全天24小时实时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本着“谁产生、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审批数据质量监管,确保数据真实有效。能够实时反映审批管理情况的数据,不得修改系统。需要实时同步上传国家、自治区平台的数据,不得篡改、编造、补录、隐瞒。

第十一条 各旗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数据安全保障意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访问、获取和使用系统时的数据绝对安全。

()各级各部门在采集、存储、对接、查询、共享和使用工程系统时,应当采用加密、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共享和系统使用安全。

()建立健全工程系统及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抽查。

()加强数据备份管理,做到本地每日增量备份,异地每月全量备份。

()做好病毒防范,及时关注掌握新病毒信息,定期检查系统内及客户端杀毒软件的运行状况及补丁安装情况,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做好应急准备。各级各部门应做好工程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系统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系统的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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