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住建局:
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对《呼伦贝尔市项目建设单位“黑名单”实施意见(试行)》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项目建设单位“黑名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呼住建审批〔2019〕5号)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日
呼伦贝尔市项目建设单位“黑名单”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呼政办发〔2019〕24号),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信用监管,规范项目建设单位“黑名单”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纳入本意见所称的“黑名单”内的对象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黑名单”管理工作。
市、旗(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与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或履行承诺不到位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依据《建筑法》、《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到位的承诺人进行处理。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建设的;
(三)项目单位未按要求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四)未按《承诺协议书》履行相关职责的;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市、旗(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七条 市、旗(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列入“黑名单”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同时推送到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呼伦贝尔)和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条 市、旗(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黑名单”信息推送到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呼伦贝尔)后,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市、旗(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检查频次。
第十条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建设单位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建设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消除不利影响的,经作出列入决定部门同意,应当从“黑名单”中移出。项目建设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未消除不良影响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至2年。
已移出“黑名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将再次列入“黑名单”,期限为2年,且在期限内不予移出。
第十一条 市、旗(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将项目建设单位移出“黑名单”的,应当及时从部门门户网站、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呼伦贝尔)和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用信息平台网站撤销公示。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旗(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黑名单”。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被移出“黑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市、旗(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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