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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右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新右旗星辰网络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并记录上网消费者有效证件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27
新右旗星辰网络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并记录上网消费者有效证件
发布时间:2020-06-27 14:47 来源: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件名称新右旗星辰网络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并记录上网消费者有效证件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企业
执法主体名称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
决定书名称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新右)文罚字[2019]第015号
罚款金额1000
处罚决定日期2019-11-03 14:37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并记录上网消费者有效证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对上网消费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违法事实编号为(新右)文检字{2019第015号}《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询问笔录两份;证明网吧负责人(网管)包乌音毕力格承认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并记录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证身份证一名;《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网吧投资人陈凤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网吧的主体资格、以及陈凤荣的身份情况;额尔顿吉日嘎啦身份证及上网场景照片两张,证明消费人员额尔敦吉日嘎啦确实在你网吧使用10号机上网;当天的2019年10月23日的《呼伦贝尔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入场人员登记册》照片一张;登记册证明消费人员额尔敦吉日嘎啦没有被记录。
处罚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并记录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