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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 主题分类:
名称: 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的放牧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8-23
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的放牧案
发布时间:2021-08-23 22:19 来源: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件名称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的放牧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自然人
执法主体名称克尔伦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书名称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克综法【草原】罚2020 14号
罚款金额750
处罚决定日期2020-06-01 10:13
处罚类别警告 罚款
处罚内容一、警告,立即将牲畜迁出禁牧区。 二、处以罚款柒佰伍拾元整(750元,每个羊单位30的罚款,25个羊单位)。
违反的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二)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违法事实2020年5月9日,经克尔伦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巡查时发现玉花在其其格乐嘎查玉泉在实行禁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经勘验,当事人在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养牲畜25个羊单位,经当事人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二)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