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的放牧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执法主体名称 | 克尔伦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决定书名称 | 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决定书文号 | 克综法【草原】罚2020 14号 |
| 罚款金额 | 75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01 10:13 |
| 处罚类别 | 警告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一、警告,立即将牲畜迁出禁牧区。
二、处以罚款柒佰伍拾元整(750元,每个羊单位30的罚款,25个羊单位)。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二)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
| 违法事实 | 2020年5月9日,经克尔伦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巡查时发现玉花在其其格乐嘎查玉泉在实行禁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经勘验,当事人在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养牲畜25个羊单位,经当事人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
| 处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二)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