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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8-18 发布日期: 2026-01-09
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26-01-09 11:05 来源: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新巴尔虎右旗苏木镇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赋权的原实施层级 承接情况
1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旗县级(林草) 七个苏木镇均承接
2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旗县级(林草) 七个苏木镇均承接
3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旗县级(林草) 七个苏木镇均承接
4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旗县级(林草) 七个苏木镇均承接
5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旗县级(林草) 七个苏木镇均承接
6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旗县级(林草) 七个苏木镇均承接
7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旗县级(林草) 七个苏木镇均承接
8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旗县级(农科) 七个苏木镇均承接
9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旗县级(农科) 七个苏木镇均承接
10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旗县级(农科) 七个苏木镇均承接
11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旗县级(农科) 七个苏木镇均承接
12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旗县级(农科) 七个苏木镇均承接
13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旗县级(农科) 七个苏木镇均承接
14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旗县级(住建) 七个苏木镇均承接
15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旗县级(住建) 七个苏木镇均承接
16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旗县级(农科) 七个苏木镇均承接
17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旗县级(农科) 七个苏木镇均承接
18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19 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20 对超过核载适宜载畜量放牧及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