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依据公示表(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注
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基本草原的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1日
罚款;恢复草原植被。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基本草原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基本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基本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以该基本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九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在临时占用的基本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拆除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临时占用的基本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拆除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3月1日
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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