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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9011623449R/202304-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右旗农牧和科技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高娃(呼和仁兽药店)经营劣兽药案 文号: 新右农科罚〔2023​〕002号
成文日期: 2023-04-04 发布日期: 2023-04-04
高娃(呼和仁兽药店)经营劣兽药案
发布时间:2023-04-04 15:23 来源:新巴尔虎右旗农牧和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高娃(呼和仁兽药店)经营劣兽药案,2023.3.6立案,2023.3.29结案。罚款24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0元(总计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