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阿镇镇区卫生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禁止在阿镇建成区范围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阿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二、原已饲养家禽家畜的单位和个人,务必在发布通告后5日内,自行处理到位。饲养家禽家畜存在传播疾病的重大隐患,危及人身健康,并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请广大市民、养殖场(户)积极参与配合,共同维护整洁、优美、安全的居住环境。
三、自发布通告5日后,旗综合执法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阿镇建成区范围内未自行处理到位的家禽家畜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阿镇建成区范围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行为进行监督。受理举报电话:0470-6407711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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