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25-11-18 16:52
来源:新右旗公安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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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街**小区朝东门市***广告打印部旁边半地下,刚才在**宾馆内朝某某用刀割报警人脖子,20**年*月**日**时**分许值班民警到达**旗*镇**街***广告打印部旁边半地下与报警人君某见面了解得知,在**宾馆内吴某某某与报警人君某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吴某某某用君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折叠刀割伤了君某的脖子,民警将君某送医院治疗伤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先决定对吴某某某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