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镇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升城镇品位,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定义范围
本通告所指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处置要求
阿拉坦额莫勒镇建成区及周边区域产生的建筑垃圾,严禁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必须及时清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处置场所或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进行转运、处理。
三、运输规范
建筑企业、个体施工队须严格按照规定路线、指定地点清运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密闭、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杜绝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行为。
四、消纳场信息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址:阿拉坦额莫勒镇西山(殡仪馆西侧)。该消纳场禁止倾倒生活垃圾。
五、清运路线
从阿拉坦额莫勒镇西加油站门前原口岸公路与殡仪馆公路交叉口开始,沿殡仪馆路行驶3公里至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标示牌处,再转入自然路行驶300米抵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
六、违规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存在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偷倒建筑垃圾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配合检查、抗拒管理、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镇区环境。
监督举报电话:0470-6407711、19847014701、15104888988。
新巴尔虎右旗住房城乡建设局
新巴尔虎右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
新巴尔虎右旗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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