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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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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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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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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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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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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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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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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具体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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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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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
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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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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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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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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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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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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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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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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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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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自然资源领域行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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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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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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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划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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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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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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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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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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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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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项目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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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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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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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相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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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城乡规划编制相应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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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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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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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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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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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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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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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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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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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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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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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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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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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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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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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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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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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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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情况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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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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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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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2、《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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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履行;
3.土地复垦义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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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2.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3.《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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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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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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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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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账户建立与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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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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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
自然资源局、财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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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管理责任主体,盟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监督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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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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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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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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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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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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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勘查开采信息填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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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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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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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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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填报勘查开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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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填报勘查开采信息的,应当对其进行书面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发现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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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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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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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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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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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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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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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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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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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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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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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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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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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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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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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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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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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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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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