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7日贝尔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发现,在贝尔嘎查禁牧区存在违规放牧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位于贝尔苏木贝尔嘎查禁牧区集体草场上有违规放牧现象。执法人员对牲畜进行核查,通过对牲畜数点,发现该当事人在贝尔嘎查集体草场禁牧区,放牧了16头牛(其中大牛10头,牛犊6头。折合羊单位65个羊单位)。当事人确有在贝尔苏木贝尔嘎查禁牧区集体草场上违反禁牧规定,在禁牧区违规放牧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规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7800.00)元(每个羊单位120元×6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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