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新巴尔虎右旗贝尔苏木>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152129011623326Q/202512-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右旗贝尔苏木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宝某某违反禁牧休牧条例,禁牧区违规放牧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10-25 发布日期: 2025-12-03
宝某某违反禁牧休牧条例,禁牧区违规放牧案
发布时间:2025-12-03 12:05 来源:新巴尔虎右旗贝尔苏木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5年9月15日贝尔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在莫能塔拉嘎查禁牧区存在违规放牧行为。经现场核查确认,该违规行为发生在贝尔苏木莫能塔拉嘎查居民宝某某个人承包的禁牧区域内。执法人员对现场牲畜进行清点核实,确认当事人宝某某在其位于莫能塔拉嘎查的个人承包禁牧草场上,违规放牧3头牛(按标准折合为15个羊单位)。当事人确有在贝尔苏木莫能塔拉嘎查个人承包的禁牧区域上违反禁牧规定,在禁牧区违规放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贝尔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草原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依法向发包方备案。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牲畜赶到指定区域饲养。
   二、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元整(¥1800.00)元(每个羊单位120元×1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