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羊单位12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每只违法羊单位120元的罚款,(每只违法羊单位120元×30只 =3600.00元整)即人民币大写:叁仟陆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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