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金某作出未预留草籽带18.5亩×面积每亩200元=3700.00元,即人民币叁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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