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右旗林业和草原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林草监管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根据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我局权责清单和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按照区信用办要求,统一进行归集公示,对林草监管领域中涉及的所有的管理相对人(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信息提供部门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林草执法监督根据职责权限,对管理相对人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等级和方法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条 管理相对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总分为1000 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情况(60分)、经营状况(790分)、社会责任(150分)3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个二级指标。
第七条 评价指标基本特征分为正向相关和负向相关两类。根据实际评价运行情况,适时对管理相对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及权重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采用动态循环评分法,根据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通过识别指标特征、数据处理后综合计分。
第八条 根据管理相对人得分区间不同,信用划分为A、B、C、D、E 共5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得分分别为A级≥850分,790分≤B级<850分,730分≤C级<790分,670分≤D级<730分,E级<670分。
第九条 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B 级信用优良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区林草局发布条件。
(二)C、D级一般失信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一年内责令(限期)改正累计次数3次(不含)以内的;
一年内发生行政案件3次(不含)以内;一年内违反行政许可承诺书3次(不含)以内的。
(三)E级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区林草局发布的条件。
第十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其失信严重程度。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B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 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文表彰;
(二)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免于日常巡查检查;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 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 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D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 下列措施:
(一)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二)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 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E级的管理相对人,实行下列措施:
(一)引导管理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二)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管理;(三)严格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对一般失信行为, 应当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告知当事人;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应当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采取约谈方式的,对社会法人,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应当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并报送至局办公室留存。
第十五条 管理相对人对综合评价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异议处理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过认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将根据办理结果重新进行评价,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新巴尔虎右旗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