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关于旗域内禁止违法建设、私搭乱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新巴尔虎右旗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良好建设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建设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等,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凡未依法办理规划、土地、建设审批手续的建(构)筑物均为违法建设。
二、我旗将进一步严格管控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城乡规划区内,占用公共资源,影响市容市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障碍物;
(二)私挖地下空间,私自改变小区居民住宅楼外立面结构或使用性质的违法建设,以维修为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地料场、商砼站、项目部、工棚、板房、材料设备堆放围栏等)、改变临时批准用途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未实施拆除的;
(四)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农牧业设施及宅基地等各种建(构)筑物,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标识标志的;
(五)其他违法占地或建设行为。
三、凡未经批准,正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立即停止建设行为并自行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拆除的,经核查认定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逾期仍不拆除的将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对违法违规建(构)筑进行拆除,并对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办理供水、供电、供热等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无合法手续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同时,不得为正在进行施工的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提供施工用水、用电。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五、拒不执行本通告,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包庇、纵容违法建设,或干扰查处工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违法建设行为。举报可通过电话、信函、现场等方式进行,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旗自然资源局
0470-6402416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470-6403828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0-6407711
阿拉坦额莫勒镇人民政府
0470-6480071
阿日哈沙特镇人民政府
0470-3194060
呼伦镇人民政府
0470-2393966
克尔伦苏木人民政府
0470-6461003
贝尔苏木人民政府
0470-6489002
达赉苏木人民政府
0470-6480045
宝格德乌拉苏木人民政府
0470-6480080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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