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0日,阿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休牧期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某某在阿拉坦额莫勒镇那日图嘎查休牧的草场内,违反休牧规定违法放牧。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有牲畜大羊11个、羔子10个,折合16个羊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草原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依法向发包方备案。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本单位拟对你作出: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将牲畜迁到指定区域饲养。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元整(19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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