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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新巴尔虎右旗“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4-30 发布日期: 2026-04-30
【文字解读】关于《新巴尔虎右旗“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4-30 15:57 来源: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字解读】关于《新巴尔虎右旗“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本解读严格对照《新巴尔虎右旗“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文制定,核心目的是让行业协会、各用标单位及相关生产经营主体,清晰看懂《办法》的核心规则、权利义务、申请流程、红线禁令与法律后果,确保合规经营、规范用标,共同守护“西旗羊肉”国家地理标志金字招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与核心目的

本《办法》经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2026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4月28日正式印发实施,是我旗推进西旗羊肉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创建的核心配套制度。

上位法律依据: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备法定约束力。

核心目的:有效保护“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全流程秩序,统一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标准,保障产品品质与品牌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假冒侵权、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为,推动“西旗羊肉”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核心基础定义与适用范围

(一)什么是法定受保护的“西旗羊肉”?

本《办法》所指的“西旗羊肉”,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硬标准,缺一不可:

1.产地合规:必须产自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93号公告批准的新巴尔虎右旗法定保护产地范围,非本旗产地范围内的产品,一律不得使用“西旗羊肉”地理标志相关名称与标志。

2.品质合规:必须严格按照DB15/T490《地理标志产品 西旗羊肉》地方标准,完成全流程养殖、加工、销售,产品品质需符合该标准的全部要求。

3.品牌权属:“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所有权归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仅可通过合规申请获得使用权,无权私自转让、买卖、授权他人使用。

(二)《办法》的约束适用对象

在新巴尔虎右旗行政区域内,从事“西旗羊肉”生产、加工、销售及其他相关活动的所有单位、个人,以及参与“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保护管理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全部规定。

三、管理机构与对接渠道

本《办法》明确,成立新巴尔虎右旗地理标志保护组织机构,由分管副旗长任组长,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和科技局等多部门及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统筹全旗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日常办事机构(简称旗地标保护办)设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所有用标申请、政策咨询、变更备案、侵权举报的核心对接部门。

旗地标保护办核心职责(与经营主体直接相关):

1.受理产地范围内生产者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组织初审与产地核验;

2.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规范使用;

3.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

4.受理相关政策咨询、诉求反馈与违法违规举报。

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核准全流程

(一)申请基本原则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申请自愿原则,受理、审核全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申请准入门槛

只有“西旗羊肉”地理标志法定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才有资格提交使用申请,非产地范围内的主体,一律不予受理。

(三)申请需提交的全套材料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可向旗地标保护办申领规范模板);

2.申请主体的营业执照、相关生产经营资质复印件;

3.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依据DB15/T 490《地理标志产品 西旗羊肉》出具的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4.其他相关补充证明材料。

(四)核准使用全流程

1.提交申请:向旗地标保护办提交完整申请材料;

2.初审核验:旗地标保护办受理申请后,组织开展初审,出具产地核验报告;

3.逐级上报:初审合格的,由旗地标保护办逐级上报呼伦贝尔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

4.合法启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登记、发布公告后,申请主体正式成为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方可在产品上合规使用专用标志;

5.不合格告知:初审或核准不合格的,旗地标保护办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五)企业信息变更办理要求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若发生企业名称变更,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不得自行变更后继续使用:

1.向旗地标保护办提交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与生产资质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记录等材料;

2.旗地标保护办初审并出具产地核验报告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最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变更,核准完成后方可按新信息合规使用。

五、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与法定义务

(一)合法享有的核心权利

1.专属使用权:有权在获批产品的包装、标识、广告、说明书上,合规使用“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依托国家地理标志品牌为产品赋能;

2.品牌保护权:获得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专属品牌保护,遇假冒“西旗羊肉”、违规使用专用标志等侵权行为,可向旗地标保护办举报,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维护合法经营主体的品牌权益;

3.政策扶持权:可依规享受旗人民政府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与产业支持。

(二)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定义务

1.品质管控义务:必须严格按照DB15/T 490《地理标志产品 西旗羊肉》及法定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确保原料产地、生产环境、产品质量、产品流通全流程符合规定,不得擅自降低生产标准;

2.规范用标义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第354号公告规定的规格、式样使用专用标志,仅可采用加贴、印刷方式使用在产品包装物上,不得擅自修改标志样式、扩大使用范围;

3.专属使用义务:专用标志仅限获批主体自身使用,严禁转让、买卖、许可他人使用;

4.台账追溯义务:必须建立完整的原产地可追溯、生产销售全流程台账,台账需如实记载收购/销售羊只的来源、数量、日期、销售对象,严格落实进货验收制度,严禁伪造台账;

5.合规经营义务:严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禁销售质量达不到地方标准的“西旗羊肉”;产品包装标识必须真实合规,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对应等级,不得虚假标注、虚假宣传;

6.配合监管义务:主动配合旗地标保护办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抽查、专用标志使用核查,不得拒绝、阻挠监管工作。

六、行业协会的核心职责与作用

行业协会是衔接政府与经营主体的核心桥梁,也是落实本《办法》、推动行业自律的重要主体,核心职责包括:

1.政策传导:协助旗地标保护办开展《办法》及相关地理标志政策的宣讲、解读,引导会员单位落实合规经营要求;

2.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单位建立行业自律规范,督促会员严格执行产品标准、规范使用专用标志,抵制侵权假冒、违规经营行为;

3.权益维护:收集会员单位的合理诉求、意见建议,及时向旗地标保护办及相关部门反馈,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与会员合法权益;

4.品牌共建: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品牌推广、打假维权工作,配合开展产品品质管控、行业培训,共同维护“西旗羊肉”的品牌声誉。

七、红线禁令与违规法律后果

(一)绝对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

1.擅自使用、伪造“西旗羊肉”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

2.产品不符合DB15/T 490标准及本《办法》要求,仍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3.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标识或图案,误导消费者将非合规产品误认为“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4.转让、买卖、许可他人使用专用标志;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生产销售台账;

6.虚假标注产品信息、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7.拒绝、阻挠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质量抽查工作。

(二)违规行为对应的分级处置后果

1.限期整改、暂停用标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由旗地标保护办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未按DB15/T 490标准组织生产,限期内未改正的;

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限期内未改正的;

不再从事“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

限期整改合格的,由旗地标保护办书面通知恢复专用标志使用资格;整改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永久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2.直接注销用标资格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由旗地标保护办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营业执照已注销、吊销的;

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已注销、吊销的;

已迁出“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法定产地范围的;

整改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

3.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4.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三)社会监督渠道

任何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旗地标保护办(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举报。

八、附则补充说明

1.本《办法》相关规定与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2.本《办法》由旗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公室(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对条款内容有任何疑问,可直接向旗地标保护办咨询;

3.本《办法》自2026年4月28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所有相关主体自发布之日起,需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