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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新巴尔虎右旗
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财政局 扶贫办 民宗局 农牧业局 林业水利局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1-08

新巴尔虎右旗财政局 扶贫办 民宗局 农牧业局 林业水利局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8 09:44 来源:新巴尔虎右旗 浏览:58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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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扶贫办 发改委 民委 农牧业厅 林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17〕11号)、《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扶贫办 发改委 民委 农牧业局 林业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呼财农规〔2017〕3号),结合我旗实
际,特制订《新右巴尔虎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巴尔虎右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新巴尔虎右旗财政局          新巴尔虎右旗扶贫开发办公室


新巴尔虎右旗发展和改革局      新巴尔虎右旗民族宗教事务局
          

新巴尔虎右旗农牧业局         新巴尔虎右旗林业水利局

 


                2017年9月30日

 


附件:

新巴尔虎右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出台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17]11号)以及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巴尔虎右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下达我旗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旗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我旗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旗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第六条  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苏木镇、贫困边境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  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苏木镇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  扶贫资金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本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新巴尔虎右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九条  我旗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将上级下达的项目管理费分配到相关扶贫单位,不足部分由旗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扶贫相关单位。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扶贫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涉牧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  相关扶贫单位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项目资金,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
    第十三条  旗财政局收到呼伦贝尔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及时将呼伦贝尔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地方预算下达到扶贫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新巴尔虎右旗扶贫办、发展和改革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农牧业局、林业水利局等部门分别到旗财政局拟定新巴尔虎右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上报上级部门审定。旗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旗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并接受国家、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自上级扶贫和财政制定。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鼓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监督,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和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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