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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新巴尔虎右旗
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03-29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9 00:00 来源:新巴尔虎右旗 浏览:59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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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切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科室认真贯彻落实。

    一、制定年休假计划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科室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依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好带薪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各科室每年年初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分管领导审定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阶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各科室要将本科室年休假计划及时报送至秘书室,经统计后在二楼政务公开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二、注意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一)带薪年休假时间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1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关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右党办发〔20169号)相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

    (二)确定需要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同工种间需自行调整休假期间工作替班人员,形成“AB角”工作制度。

(三)无故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工作人员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可在本年度内调整休假计划,但休假人员不可过于集中。请各科室于每年1230日前上报下一年度带薪年休假计划,同时,报送各自对应替班人员,逾期不报送,视为无带薪年休假计划。今年的年休假计划要于58日前报送至秘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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