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19年第1期 > 党办政办文件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党办政办文件
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新巴尔虎右旗
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新右党办发〔2019〕5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0-12

新巴尔虎右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2 00:00 来源:新巴尔虎右旗 浏览:6270次
【字体大小:

新右党办发〔20195

 

 

新巴尔虎右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旗直有关部门,驻旗各单位:

    经旗委、政府同意,现将《新巴尔虎右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巴尔虎右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

 

{C}第一章 {C}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三条 本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旗直相关部门应加强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经费投入,并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 旗爱卫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一)制定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

(四)对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控烟场所

 

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应设置明显禁烟标识:

(一)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公共场所室内外区域;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福利院等室内区域;

(三)影剧院、歌舞娱乐厅等室内区域;

(四)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五)图书馆阅览室、档案馆(室)、博物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室内区域;

(六)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超市的室内区域;

(七)民用航空器、客运汽车、出租车、电梯间及其他各种密闭式公共运输工具内;

(八)制造、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室内区域是指顶部遮蔽且有两面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梯间等。

旗爱卫办可以根据行政区域内大型活动的需要,在其他公共场所设立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第八条 下列场所可以划定固定的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除吸烟区(室)外,不得吸烟:

{C}(一){C}影剧院、音乐厅;

{C}(二){C}酒店、宾馆、大型商场;

{C}(三){C}车站、机场的售票厅及旅客等候室;

{C}(四){C}其他可以设置吸烟区(室)的公共场所。

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的固定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固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C}(一){C}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C}(二){C}设置有关吸烟设施和明显标识;

(三)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施。

 

 

 

    2019131       

 

 

 

 

 

 

     

  中共新巴尔虎右旗委办公室                  201913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