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党办政办文件 | |
| 发布机构: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新巴尔虎右旗 |
| 名称: | 新巴尔虎右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新右党办发〔2019〕48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10-12 |
新右党办发〔2019〕48号
新巴尔虎右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旗直有关部门,驻旗各单位:
经旗委、政府同意,现将《新巴尔虎右旗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巴尔虎右旗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探索牧区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牧区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促进牧民增收,积极稳妥推进全旗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维护集体和牧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上级关于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工作决策部署,从我旗实际出发,坚持牧区草原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以明晰牧区集体产权归属、维护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成立集体经济组织为主要内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推进以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的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新形式和运行机制,充分激活牧区生产要素潜能,促进农牧业发展、牧民富裕、牧区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牧区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政府职能作用,明确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牧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牧民持续增收。
──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牧民集体所有不动摇,杜绝将集体经济改弱、改小、改垮,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牧民权利不受损,杜绝将牧民财产权利改虚、改少、改没,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坚持尊重农牧民意愿。要充分发挥牧民主体作用,支持牧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牧民,确保牧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将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把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贯穿于改革的各环节,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真正让牧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坚持分类有序推进。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选择牧民群众普遍认可的改革方式,实行一村一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不搞齐步走。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突破,配套推进相关改革,防控和化解各种风险,做到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
──坚持操作程序规范。要按照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改革方案,充分进行民主讨论,精心组织实施。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依法依规有序进行,特别是确定清产核资结果、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关键环节,要进行公示,并经嘎查牧民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牧区基层党组织在改革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牧民群众的积极性,谋划实施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确保牧区社会稳定。
(三)主要目标
通过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构建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牧区集体产权制度。科学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创新集体资产新的监管体制和运营机制,促进牧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建立成员财产性收入长效增收机制;落实牧民的草原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形成有效维护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在全旗7个苏木镇7个嘎查开展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各苏木镇先期选择干部积极性较高,牧民愿意参与改革并积极性较强的7个嘎查开展试点(试点名单后附)。2019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7个试点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其中,克尔伦苏木芒来嘎查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成员身份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等改革工作。在试点嘎查的基础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剩余44个嘎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各苏木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督查指导、统筹协调等工作。试点嘎查在嘎查党组织和嘎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嘎查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嘎查牧民代表等共同组成的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工作组按任务分工可分别组建人口排查小组、清产核资小组、成员确认小组等,同时要建立纸质、电子、影像资料等档案。
2.制定方案。各苏木镇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对试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旗各苏木镇试点嘎查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务必在2019年5月5日前将正式文件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旗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宣传动员。各苏木镇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召开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单册等形式,广泛宣传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和有关要求,切实做到家喻户晓。
(二)实施阶段
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广大牧民群众切身利益,各苏木镇、嘎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做到认真细致、程序到位、操作规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1.开展人口摸底排查。(2019年4月26日至5月15日)各苏木镇牵头,派出所配合,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和人口居住情况,对嘎查所有人员进行摸底统计,摸清人员构成及总量,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排查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报旗、苏木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全面清产核资。(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31日)按照《关于转发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8〕69号)要求,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清查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清产核资的重点是清查核实资产,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要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进行估价;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清产核资工作要充分利用已确认的成果数据,2012年全区“三资”清理登记确认的数据结果、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登记结果,可在复核确认的基础上使用,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在清查工作中,要对有争议的产权进行界定,根据不同集体资产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将集体资产确权到苏木镇、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界限。清产核资最终认定的结果数据,要召开嘎查牧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村务公开栏或牧民集中活动场所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牧民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及时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台账管理,逐步完善牧区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使用要经过民主程序,订立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及时上报清查结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规范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4.成员身份确认。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牧区草原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合理确定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时间,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要探索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对成员身份的取得,要统筹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初始建立、实行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时的人口状况和牧户承包草原情况、依法增加和减少的人员、因政策性原因迁入和迁出的人员等因素;对成员身份的保留,要兼顾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外出务工牧民、服刑人员等具体情形;对成员身份的丧失,要考虑到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等情形,制定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性意见,明确政策界线。嘎查依据指导性意见,召开嘎查牧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一村一策,制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可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嘎查牧民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成员身份确认。要建立健全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无异议后,应上报苏木镇政府和旗级主管部门备案,成员身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对成员变动进行登记备案。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因妇女婚姻关系出现的变化而损害妇女利益。提倡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5.制定股改方案。在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的嘎查,由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负责拟订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改方案,并召集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充分讨论。股改方案应包括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等主要内容。股改方案必须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讨论通过,报苏木镇政府和旗级主管部门备案。
6.资产量化。充分尊重成员意愿,合理划分集体资产类别,科学确定折股量化资产范围。按照成员确认结果和股权、份额确定标准,对牧区集体经营性资产和纳入改革范围内的其他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7.股权设置。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及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成员股一般由人口股、劳龄股和特殊股构成,人口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口股构成及比例,人口股以具备成员资格和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为主要对象,进行份额配股,人均一份,其他人员依法依规经过民主程序可酌情享受;劳龄股按成员从事集体经济组织各行业生产劳动的时间年限经过民主程序讨论确定;集体股由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股权,集体股收益主要用于处理遗留问题、缴纳有关税费、成员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社区公益事业支出。
8.股权管理。折股量化的股权要落实到人,确权到户,并以户为单位对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要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积极落实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六项权能,探索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余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原则,把牧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牧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
9.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代表成员集体行使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等环节的嘎查,应制定新的经济组织章程,成立新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由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主持筹备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拟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现阶段,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旗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旗级主管部门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办理银行开户、印章刻制、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要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嘎查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嘎查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各自设账,独立核算。妥善处理好嘎查党组织、嘎查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要发挥好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10.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各嘎查要根据发展需要,积极探索资源开发、服务创收、资产收益等发展模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资源丰富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挖掘土地、草原、山林、水面、自然和人文景观等潜力,发展现代农牧业项目、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城郊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闲置的各类房屋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农牧业特色产业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立足当地产业,创建服务组织,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牧民外出务工多、就业率高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充分尊重承包牧户意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草原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嘎查与嘎查合作、嘎查与企业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11.建章立制
改制后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主体,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规范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及时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各项管理制度,以科学民主的股权管理及股东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加强资产管理、保障成员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
12.资产运营。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实体参与市场竞争,也可以选择承包、租赁、招标、拍卖集体资产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交易,提高运营效率,增加牧民收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13.收益分配。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余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原则,把牧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共开支费用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总结阶段
将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决议、实施方案、制度办法、合同协议、股权登记、资产台账、影像资料等,及时、全面、准确、完整地整理归档,形成系统的成果资料,作为记载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整个进程和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旗级对苏木镇嘎查的改革工作进行验收总结。苏木镇、嘎查要逐级上报改革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工作。苏木镇党委、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担负起改革的历史重任,充分认识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同时,要建立旗级组织实施,苏木镇、嘎查具体落实,部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苏木镇要抓紧制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思路目标、改革任务、保障措施、工作进度和考核办法。要充实人员队伍,保障工作经费,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工作协同,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步骤和时间,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按时完成。旗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通力协作,积极稳妥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耳边树立的典型,解读好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使改革政策进嘎查入牧户、人人知晓,动员广大群众更好地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监督改革。切实加强政策和业务培训,建立一支吃透政策精神、掌握工作方法的队伍,确保我旗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执行不走样、改革方向无偏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阐明意义,讲清政策,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定期调度、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改革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操作程序,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改革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确保改革工作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稳步推进。
(五)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对具备推广条件的模式做法,要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科学研判,尽快解决。各苏木镇要提交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为全面推开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7个试点嘎查名单:
宝格德乌拉苏木呼伦嘎查
呼伦镇呼伦诺尔嘎查
阿日哈沙特镇白音乌拉嘎查
克尔伦苏木芒来嘎查
贝尔苏木贝尔嘎查
达赉苏木巴彦布拉格嘎查
阿拉坦额莫勒镇西庙嘎查
2019年4月24日
中共新巴尔虎右旗委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