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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新巴尔虎右旗
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新巴尔虎右旗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文号: 新右政发〔2019〕38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0-12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新巴尔虎右旗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2 00:00 来源:新巴尔虎右旗 浏览:569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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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右政发〔201938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新巴尔虎右旗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苏木镇政府,旗直各部门,驻旗各单位: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55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旗机构改革实际,对全旗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确认。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旗本级行政执法机构确认结果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共33

    旗公安局、民族事务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审计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新巴尔虎右旗税务局、司法局、教育局、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局)、应急管理局、农牧和科技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新巴尔虎右旗支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苏木镇有:阿拉坦额莫勒镇人民政府、阿日哈沙特镇人民政府、呼伦镇人民政府、克尔伦苏木人民政府、贝尔苏木人民政府、宝格德乌拉苏木人民政府、达赉苏木人民政府。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共16

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烟草专卖局、运输管理站、公路养护管理站、地方海事局、档案局、气象局、地震台、森林公安局(部分授权)、草原监督管理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动物卫生监督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宗教事务局、保密机要局。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共37

旗环境监察大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阿拉坦额莫勒镇国土资源所、达赉苏木国土资源所、贝尔苏木国土资源所、呼伦镇国土资源所、宝格德乌拉苏木国土资源所、克尔伦苏木国土资源所、阿日哈沙特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节能监察中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物管理所、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局、快速反应扑火队、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消费者协会办公室、森林公安局(部分委托)、草原监督管理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水政监察大队、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质量监督站、水土保持工作站、阿拉坦额莫勒镇综合执法局、呼伦镇综合执法局、阿日哈沙特镇综合执法局、克尔伦苏木综合执法局、贝尔苏木综合执法局、宝格德乌拉苏木综合执法局、达赉苏木综合执法局。

上述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如行政执法主体有调整变化的,相关单位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凡是新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行使权利的单位或组织,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01989        

    (此件公开发布)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                      20198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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