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
| 发布机构: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新巴尔虎右旗 |
| 名称: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加强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新右政办发〔2019〕33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10-12 |
新右政办发〔2019〕33号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加强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相关部门:
现将《新巴尔虎右旗加强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巴尔虎右旗加强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实施方案
2019年5月13日
新巴尔虎右旗加强城乡社区民主协商
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6〕45号)精神,切实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协商在维护社会稳定、凝聚各方共识、汇聚各方力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的通知》(呼党办发电〔2017〕38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呼党发〔2018〕6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C}(二){C}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作为城乡社区协商的根本政治保证,充分发挥嘎查(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城乡社区协商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群众自治。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坚持依法协商。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协商,依法确定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协商程序,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也兼顾少数人的诉求。出现议而不决情况时,通过不同层面建立的表决机制进行表决,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
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因地制宜,鼓励群众从嘎查(社区)实际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坚持广泛参与。注重参与协商人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增强协商公信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保障有力、群众满意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实施步骤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阶段(2019年1月—3月)。认真学习中央、自治区、市关于城乡社区协商的相关政策文件,掌握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的工作方法和要点。充分利用媒体加大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协商。
(二)实施阶段(2019年4月—10月)。各苏木镇制定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部署工作。每个苏木镇选择1个干部业务和组织能力强、牧(居)民参与积极性高的嘎查(社区)作为示范点,抓好典型培养,加强督导检查,深入推动城乡社区协商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12月)。各苏木镇对示范点的社区协商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全面总结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合理安排工作计划。
(四)推广阶段(2020年)。积极发挥社区协商示范点的作用,全面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协商内容。根据《新巴尔虎右旗社区协商指导性目录》,协商内容主要包括:涉及城乡社区发展规划、流转、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工程项目等事宜,尤其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牧(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二)确定协商主体。嘎查(社区)党组织、嘎查(社区)委员会、嘎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牧(居)民小组、“两代表一委员”、驻嘎查(社区)单位、基层社会组织、驻嘎查帮扶工作队、业主委员会、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当地户籍牧(居)民、非户籍牧(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都可以作为协商主体。
(三)明确协商方式。涉及嘎查(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嘎查(社区)党组织、嘎查(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嘎查(社区)的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苏木镇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协商活动的利益相关者,可将其书面意见交协商组织者代为参与协商。
(四)拓展协商形式。结合社区条件和具体协商事项,因地制宜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结合参与主体情况,探索运用嘎查(居)民议事会、嘎查(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嘎查(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开展协商。建立民情恳谈日、社区(驻嘎查)警务室开放日等制度,依托社区人大代表之家、嘎查(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等平台开展协商活动,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建立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城乡社区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对老年人、残疾人等不便出行人员,由嘎查(居)民委员会入户征求意见,有条件的也可以组织入户协商。交通不便地区及偏远地区可将数件协商事宜集中协商。完善嘎查(居)民会议、嘎查(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和嘎查(居)务公开制度,促进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有效衔接。
(五)规范协商程序。严格按照协商程序开展协商,确保协商程序规范、协商结果有效,推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协商的一般程序是:嘎查(社区)党组织、嘎查(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讨论研究提出协商议题,并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公示;对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需要重新协商或补充协商的,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嘎查(居)民会议或嘎查(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嘎查(社区)的协商程序,由苏木镇研究确定。嘎查(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全程参与协商工作。
(六)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健全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确保协商成果有效落实。协商成果应通过契约、协议等文本形式确定,需相关利益主体履行义务的,由相关责任人确认签字,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公证。需要嘎查(社区)落实的事项,嘎查(社区)党组织、嘎查(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嘎查(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嘎查(社区)网络论坛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七)健全协商制度。要建立七个方面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
一是建立协商沟通制度。苏木镇、嘎查(社区)自治组织、城乡居民各类协商主体的沟通协商制度。
二是建立议事制度。建立健全嘎查(社区)牧(居)民会议、嘎查(社区)牧(居)民代表会议、嘎查(社区)牧(居)民协商议事会等议事制度。
三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完善嘎查(社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增加嘎查(社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嘎查(社区)协商民主的监督内容。
四是建立健全协商制度。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利益调处、社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驻社区单位共建协商制度。
五是建立物业协调服务协商制度。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要探索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物业服务协调制度,通过制度实现各类协商主体有序开展专题协商、定期协商和对口协商。
六是建立协商反馈制度。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嘎查(社区)牧(居)民及时反馈协商结果,并确保协商结果及时得到落实,形成良性运行机制。
七是建立协商议事记录制度。各嘎查(社区)要建立协商会议记录簿,及时做好协商会议内容记录,确保有档可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嘎查(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苏木镇党委、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全面推进嘎查(社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二)健全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推进苏木镇协商民主建设,提高苏木镇指导嘎查(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苏木镇协商与嘎查、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分类指导,针对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特点,单独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2019年在阿拉坦额莫勒镇、呼伦镇、阿日哈沙特镇、克尔伦苏木、达赉苏木、宝格德乌拉苏木、贝尔苏木各抓一个嘎查(社区),积极创新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内容、形式和载体,构建试点突破、亮点示范、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新思路,努力提升我旗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创新水平。
(三)强化工作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通过嘎查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社区组织和办公经费投入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社区协商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探索设立社区建设公益基金会,吸纳驻社区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推进苏木镇和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深入开展智慧社区、智慧嘎查村庄试点示范,搭建城乡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和信息安全保障,有序开放职能部门业务数据信息资源,为城乡社区协商提供信息支撑。
(四)营造良好氛围。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开展基层干部和嘎查(社区)工作人员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社区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
(五)及时总结经验。各苏木镇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城乡社区协商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并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推进本地城乡社区协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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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 别 |
事 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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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度建设类 |
业主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村(居)民自治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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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评议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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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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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区自治管理规约的制订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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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区重大议事流程、议事规则的制订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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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小区公共收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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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共事务类 |
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嘎查(社区)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建设管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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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电视、网络等行业服务设施建设、收费、管理、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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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牧区宅基地安排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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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牧(居)民承包土地、林地变更调整、征收征用补充分配使用等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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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集镇、村庄道路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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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物业公司选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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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物业与业主公共管理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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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小区公共部位广告招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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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地质灾害的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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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为民服务类 |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改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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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亮化绿化、电梯、二次供水养护管理,日常保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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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下水道、道路、化粪池疏通整修,公共停车位设定及管理,遮阳、雨棚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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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通讯光缆、弱电线路安全隐患部门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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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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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面积房屋质量、阳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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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邻里纠纷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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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益事业类 |
嘎查(居)文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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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慰问困难党员、困难群众、爱心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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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妇女儿童社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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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公益广告制作及安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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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健身器材的选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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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门禁改造、视频监控、电子快递柜、充电桩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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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公共部位设施修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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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及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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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志愿服务活动及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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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嘎查(社区)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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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 别 |
事 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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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民主监督类 |
嘎查(居)事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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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嘎查(居)财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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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维修基金监管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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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公共资金收支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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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物管服务、嘎查(居)工作群众满意度测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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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举报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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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村(居)务管理类 |
嘎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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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嘎查居建设整治和拆迁改造规划、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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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财务预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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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嘎查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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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嘎查级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项目发包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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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牧(居)民小组的划分、网格的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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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推选(牧)居民小组长、楼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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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社区网格员奖励惩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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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财务管理类 |
财务预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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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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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集体举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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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集体资产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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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嘎查(社区)级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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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嘎查(居)财务安排及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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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党务管理 |
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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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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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党员发展和党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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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其他类 |
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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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当地牧(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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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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