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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新巴尔虎右旗
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文号: 新右政法〔2020〕2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01

新巴尔虎右旗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3-01 00:00 来源:新巴尔虎右旗 浏览:57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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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委政法委员会

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司法局

 

 

 新右政法20202

 

新巴尔虎右旗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深入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认真落实旗委、旗政府相关命令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一、{C}旗委、旗政府及其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规定、要求拒不执行的。

{C}二、{C}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恐怖信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C}三、{C}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C}四、{C}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捏造卫生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等信息,或发表不当言论扰乱社会秩序的

{C}五、{C}隐瞒有疫情重点区域旅居史的人员,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人员,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区域的人员,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C}六、{C}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C}七、{C}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C}八、{C}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C}九、{C}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C}十、{C}谩骂、侮辱、伤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医疗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阻碍或妨害对其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严重扰乱医疗场所治安秩序的

{C}十一、{C}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破坏检查站点、关卡破坏疫情防控设施设备的

{C}十二、{C}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车辆通行的

{C}十三、{C}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C}十四、{C}假借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C}十五、{C}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C}十六、{C}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C}十七、{C}非法捕杀运输、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C}十八、{C}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旗安局、旗人民检察院,旗人民法院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欢迎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对其保密。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时结束

举报电话:110

 

 

新巴尔虎右旗委政法委员会       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司法局  

 

                

                      202026

 

 

 

中共新巴尔虎右旗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2020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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