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政府办公室 | |
| 发布机构: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新巴尔虎右旗 |
| 名称: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新右政办发〔2020〕29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5-10 |
新右政办发〔2020〕29号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预案的通知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三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旗、市发生疫情,或在旗内3个以上苏木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相邻旗、市有2个以上发生疫情,或旗内3个以上苏木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出现新的亚型;
3.动物暴发疯牛病、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等;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旗内有2个以上苏木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苏木镇内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牛瘟、牛肺疫、非洲猪瘟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血吸虫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苏木镇,或发生人畜共患病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旗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链球菌病、血吸虫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苏木(镇)以下的;
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个以下苏木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5-9个。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旗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发动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Ⅰ级和Ⅱ级疫、Ⅲ级疫情时,旗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启动全旗应急预案。
(二)指挥系统
旗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制定防控政策,部署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指挥长由旗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农牧和科技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旗卫计委分管领导和旗农牧和科技局分管领导担任。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
(三)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布和巴雅尔 旗委副书记、旗长
副指挥长:陈 龙 旗委常委、副旗长
张满达 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达来巴图 旗政府副旗长
成 员:百 命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 泉 旗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海国晶 旗纪检委副书记
罗 罡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满都拉 旗财政局局长
周海岭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富泉 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吴田军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包杜楞 旗外事办主任
包常岭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萨茹拉 旗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
武明水 阿拉坦额莫勒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苏日嘎拉图 阿日哈沙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敖日格勒 呼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那日苏 克尔伦苏木党委副书记、苏木达
于乌青恩 达赉苏木党委副书记、苏木达
图布新吉日格拉 贝尔苏木苏木党委副书记、苏木达
巴雅斯古楞 宝格德乌拉苏木党委副书记、苏木达
魏志恒 旗公安局副局长
巴 图 旗农牧和科技局副局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和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王泉(兼);联系电话:6401072。
(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和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做好畜禽屠宰场和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管理和消毒等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农牧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发改部门: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所需物资储备的规划工作,把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及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提供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事件相关的公路和水路畅通等工作措施保障,以防止疫情扩散。
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外事部门:加强进出农畜产品等货物的监管与协调。
海关:要加强查验工作,防止在允许出入境的货物、物品中夹带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严厉打击非法进口动物及其产品活动,防止疫区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境。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加强查验工作,防止在允许出入境的货物、物品中夹带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严厉打击非法进口动物及其产品活动,防止疫区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境。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做好动物产品的质量监督,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林草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五)应急处置预备队
旗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下设四个小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领导小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小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家诊断小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后勤宣传保障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旗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全旗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并及时互通信息。
(二)预警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与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
(二)应急响应措施
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有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及处理。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旗兽医主管部门在2小时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做出决定。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决定实施封锁的,要求各项封锁措施在12小时内实施到位。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按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
(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动物圈舍、场地等按国家标准进行严格消毒;
(4)在疫点设立消毒哨卡,24小时值班,禁止人、畜禽、车辆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其它可能污染物品移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出时,须经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进出;
(5)对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流出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进行追踪调查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这些物品不引起疫情扩散。
4.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需要,由旗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2)在疫区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3)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4)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动物进行扑杀;
(5)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6)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5.对受威胁区采取下列措施:
(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2)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上述(3,4,5)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7.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自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旗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牧、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2020年3月19日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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