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
| 发布机构: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新巴尔虎右旗 |
| 名称: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共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 文号: | 新右政办发〔2022〕6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
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驻旗各单位:
现将《中共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中共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
(此页无正文)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7日印发
附件1:
中共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党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以及新巴尔虎右旗委的各项决策部署,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旗政府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对旗政府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五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旗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关事项;
(二)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及旗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三重一大”决策有关事项;
(四)制定拟订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五)党组成员分工、调整等事项;
(六)党组相关工作制度、党组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以党组名义发布或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
(七)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部署;
(八)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有关事项;
(九)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有关事项;
(十)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有关事项;
(十一)落实旗委决策部署的有关事项;
(十二)其他应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党组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政治生态。
党组履行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和分管(联系)部门、领域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党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治区、市委具体规定及旗委有关工作要求,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党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党组领导、支持旗政府机关党组、政府工作部门党组(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的有关工作落实,推动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合力。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旗委的指示决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八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九条 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向旗委请示报告工作,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贯彻执行旗委重要指示和决定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党组织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分管工作领域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统筹考虑后确定。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研究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参会党组成员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党组书记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在其他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以党组名义行文的,由党组书记签发。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和旗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言论。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十八条 党组成员和旗政府其他班子成员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确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负责执行决策的党组成员和旗政府其他班子成员应将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提出重新进行决策的建议。
第十九条 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党组会议讨论情况及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条 党组及党组成员应当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二十一条 党组成员应当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党性修养,站稳政治立场。应当适应时代进步和事业发展要求,广泛学习各方面知识,强化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增强斗争本领,提高领导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党组应当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主要采取自学、集中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开展。应当根据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有关要求科学制定学习计划,集中学习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2次,交流研讨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第二十三条 党组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会前应当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应当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应当逐一整改落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上级有明确要求及遇到重要或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
党组成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为基层党员干部讲党课。
第二十四条 党组成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忠诚干净担当,为全旗政府系统党员干部作出示范。
第二十五条 党组成员应当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积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并撰写1—2篇高质量调研报告。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治区、市委具体规定及旗委有关工作要求,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二十六条 党组接受旗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旗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党组书记应当加强对党组成员的监督,自觉接受党组成员的监督。
党组成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党组及党组成员应当接受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虚心接受各方面的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共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党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中共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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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党组议事内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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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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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大决策 |
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旗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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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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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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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研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旗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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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研究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要的议案、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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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研究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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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需要旗政府党组研究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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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要干部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旗委决定,任免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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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研究处理违纪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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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需要旗政府党组研究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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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要项目 |
旗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及以上的旗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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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旗本级政府财政出资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旗本级政府财政出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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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固定资产处置项目。固定资产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处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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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上级专项。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没有明确具体用途的,专项资金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需会议研究分配;明确具体用途的,由分管副旗长审签后报旗长签批,上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由旗财政局定期上报旗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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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需要旗政府党组研究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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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大额资金 |
研究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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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研究20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资金分配使用事宜(包括年初有预算安排,但没有明确具体项目,需要再次分配的;上级没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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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各党组成员建议提交的其他重大资金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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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从严管党
治党有关
事项 |
研究审议旗政府党组自身建设方面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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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研究审议旗政府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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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研究审议旗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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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有关指示精神,研究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及重大思想动态政治引导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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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的整改方案、部署落实等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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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需要旗政府党组研究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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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党风廉政
建设有关
事项 |
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指示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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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研究部署旗政府系统党风廉政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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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需要旗政府党组研究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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