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290116231234/202304-00048 | 组配分类: | 旗政府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旗政府办公室 |
| 名称: | 关于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 文号: | 新右住建字〔2023〕94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4-14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巩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成果,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做好房地产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问题整治,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企业未取得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超越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销售的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不规范不合法及违法销售行为。
4.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
5.雇佣人员利用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
6.未执行“一房一价”和“价格备案制度”等明码标价规定,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服务费用,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的行为。
7.未按规定记录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送行政主管主管部门备案,或不如实申报项目手册,存在虚报、瞒报的行为。
8.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的行为。
9.已售商品房未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备案,引发查封、诉讼纠纷等事件,以变更网签合同为由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10.不使用主管部门监制的文本合同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或刻意增加不平等条款和相关不平等补充协议等行为。
11.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行为。
12.未按照相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用于该项目建设,将预售房款或代收的契税、住宅维修基金等用于偿还债务、竞买土地、商业投资等其他用途或转移,恶意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等应付款项,故意偷逃资金的行为。
13.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如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此通知
2023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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