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290116231234/202312-00049 | 组配分类: | 旗政府办公室文件 |
| 发布机构: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称: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新右政办字〔2023〕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15 | 发布日期: | 2023-12-18 |
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驻旗各单位:
现将《新巴尔虎右旗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5日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印发
新巴尔虎右旗地震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地位,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统筹使用和调配,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新巴尔虎右旗(以下简称新右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右旗行政区域内或与相邻旗市区交界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
新右旗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旗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新右旗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旗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2.分级负责
新右旗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分别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事件的类型和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新右旗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综合协调
新右旗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武警部队、人民武装力量、各类抢险救援队伍。上级驻地单位、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志愿者队伍和个人,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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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属地为主
地震事件发生时,新右旗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在旗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
2.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1。
2.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见表2。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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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级别 |
相应级别 |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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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Ⅰ级 |
在国家应急管理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下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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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地震灾害 |
Ⅱ级 |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下进行地震应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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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地震灾害 |
Ⅲ级 |
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呼伦贝尔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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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震灾害 |
Ⅳ级 |
在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呼伦贝尔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新右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
地震灾害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震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地震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震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对其他地震事件,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如相邻旗市区发生地震事件,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对其他旗市区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
2.3.响应启动程序
符合Ⅰ、Ⅱ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应由内蒙古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其中,Ⅰ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新右旗人民政府先行按照本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后,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符合Ⅲ、Ⅳ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分别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新右旗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及职责
新右旗人民政府是新右旗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旗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2.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职责
新右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新右旗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新右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旗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旗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发展改革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人武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全旗各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3.3.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新右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由旗委宣传部、网信办、外事办、发改委、教育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分局、交通局、农科(水利)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局、市场局、统计局、地震台、气象局、武警、团委、红十字会、消防救援大队、民航部门、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部门、单位和企业组成。
3.4.新右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新右旗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新右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根据需要,指挥部可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各工作组组长由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旗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4.1.地震监测预报
旗地震台、应急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第一时间与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共享震情信息。旗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定是否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地震,旗地震台按照《内蒙古地震台网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的时间要求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旗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并逐级上报至呼伦贝尔市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同时,通报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全旗4.0级以上的地震。
(2)阿拉坦额莫勒镇以及人口较密集的其他区域发生3.0级以上的地震。
(3)旗内人口密集地区有感地震。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旗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应急、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旗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科(水利)局、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旗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国外人员,旗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迅速核实并报告呼伦贝尔市外事办,同时抄送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及呼伦贝尔市地震局。
5.应急响应措施
旗各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5.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基层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苏木镇、嘎查(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进行自救,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运输能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洪涝、塌陷、滑坡、泥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域(水库)、堤坝、泄洪渠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以及供电、供气等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重点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协调相邻旗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5.10.发布信息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工作。深入灾区调查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旗应急局立即向旗政府报告,由旗政府逐级上报呼伦贝尔市、自治区直至国务院,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旗政府和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部门情况。旗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指挥部署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1)交通局、民航采取必要的交通、航行措施,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快速到达灾区,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2)通信部门按照有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应急处置
(1)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2)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震情趋势判断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派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等。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盟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6.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旗应急局立即向旗政府报告,由旗政府逐级上报呼伦贝尔市、自治区,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请求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派遣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紧急救援,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1)配合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应急救援队伍、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第一时间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震情监测与趋势判断、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3.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旗应急局立即向旗政府报告,由旗政府上报呼伦贝尔市,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派遣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7.恢复重建
7.1.调查评估
旗应急管理局及旗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7.2.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开展实施工作。
7.3.恢复重建实施
旗政府应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同时,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应急保障
8.1.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旗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8.2.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旗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健全由新右旗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8.3.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部队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旗政府、应急局、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
苏木镇、嘎查(社区)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应在旗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8.4.群众安全保障
旗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旗应急、发改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指导工作。
8.5.物资与资金保障
旗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场局、卫健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根据灾害损失和影响,向呼伦贝尔市和自治区申请支持。
8.6.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公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7.指挥平台保障
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配合上级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各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旗政府及部门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8.避难场所保障
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9.交通后勤保障
旗政府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交通、后勤保障机制,按照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原则,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或机场,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公安局、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
8.10.宣传保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旗委宣传部应当组织、协调旗融媒体中心、单位以及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加强舆情收集处置,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将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新右旗区域内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旗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旗政府、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旗政府指导各苏木镇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9.2.地震谣言事件应急
当新右旗辖区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旗委宣传部、网信办、应急局等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通讯运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并将情况报告旗政府,督导谣言发生地区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迅速平息谣言。
9.3.应对国内、毗邻震灾
毗邻国家、旗(市、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并对自身区域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由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向旗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旗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并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造成大量难民进入境内时,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报告旗政府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
10.附 则
10.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旗政府制定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两年组织1次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旗应急部门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视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修订后的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应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旗应急部门备案。
本预案与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其他单位和重点企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构成新右旗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新右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
新巴尔虎右旗抗震救灾指挥部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新巴尔虎右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外事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灾区苏木镇及社区派人参加所有工作组并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由新巴尔虎右旗应急管理局牵头,地震台、人武部等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组成。承担新巴尔虎右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工作;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信息收集、数据统计、灾情发布等事宜。
新巴尔虎右旗应急管理局会同地震台负责灾害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处理和报送工作,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负责抗震救灾工作数据的收集统计等工作;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承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会议、活动。
旗人武部负责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武警中队队及来自区外对灾区进行救灾支援军事力量的协调工作。
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送新巴尔虎右旗指挥部综合协调组,以便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对口协调前来自治区内进行支援的区外抢险救援力量;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报送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由新巴尔虎右旗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局、农科(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驻地军区、武警中队、团委、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根据灾情和地方需求,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局、驻地军区、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安全生产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和对口关系,分别负责指挥和协调域外、国(境)外救援队伍,协同开展搜救工作。
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农科(水利)局等部门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负责针对各类次生衍生自然灾害进行抢险处置工作。
由新巴尔虎右旗民政局牵头,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事办、财政局、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指导灾区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工作;负责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民政局、财政局、受灾苏木镇负责制定、公布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办法和标准,指导受灾地区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临时(过渡)安置,督促灾区及周边地区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灾区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和临时(过渡)安置点的教学工作,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协调有关企业组织货源,保障灾区的生活物资供应;指导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做好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做好临时(过渡)和永久安置点的建设工作。
应急管理局、人防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及时指导受灾地区疏散、引导受灾群众,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
司法局负责指导阿拉坦额莫勒镇灾区监所单位妥善安置或转移被监管人员,组织开展好相关监管执法工作,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相关事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相关要求,规范地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
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接收、下拨自治区及中央等救灾款物,指导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国内捐赠、国际援助,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工作。
新巴尔虎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根据需要组织医学救援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组织开展和指导灾区的心理援助行动;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区域外、国(境)外医学救援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保障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工作所需的药品、耗材等,确保药品和耗材等及时到位。
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科(水利)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航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灾区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通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指导组织协调运力,按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道路交通保障工作;协助指导开展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做好受灾群众的转运和应急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以及灾区公路抢通保通工作。
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机场抢险保通工作,对抗震救灾工作必须使用的机场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和维护;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
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保障灾区队伍调动、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通畅。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信设备设施,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抢修受损设备设施,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确保各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新巴尔虎右旗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科(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地震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协调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协调开展灾情会商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指导做好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对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应急管理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开展震情会商研判,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
自然资源局负责震后应急测绘工作,及时获取震区卫星遥感影像及中低空航空影像,提供震区卫星定位导航观测数据,为灾情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测量数据支撑;指导当地政府做好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对灾(险)情组织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农科(水利)局负责对河流湖泊加强检查,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对险情组织队伍进行先期抢护;组织开展灾区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抗震加固工作。
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大对可能造成或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核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由公安局牵头,武警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指导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局、武警中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
新巴尔虎右旗应急管理局牵头,统计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科(水利)局和地震台等有关部门、各苏木镇组成。负责地震灾害损失的评估工作。
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科(水利)局和地震台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信息支持。
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编制地震烈度图并及时发布,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九、外事协调组
由新巴尔虎右旗外事办牵头,应急管理局、文化旅游体育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与抗震救灾工作相关的涉外事务。
新巴尔虎右旗外事办、文化旅游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应急管理局、外事办和新巴尔虎右旗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转入手续事宜。
应急管理局、外事办负责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区内的搜救行动。
由新巴尔虎右旗旗委宣传部牵头,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外事办、融媒体中心和地震台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旗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外事办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新闻报道及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做好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开展舆情监测研判,正面引导舆论,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做好灾区新闻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工作。
应急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对灾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地质灾害防范等领域的科普宣传提示工作。
旗融媒体中心负责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应急广播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后应对及自救互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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