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290116231234/202405-00108 | 组配分类: | 旗政府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称: | 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阿日哈沙特口岸收费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的通知 | 文号: | 新右外发〔2024〕7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20 | 发布日期: | 2024-05-21 |
各有关部门、口岸入驻企业、进出口企业:
为切实做好口岸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行为,现将《新巴尔虎右旗阿日哈沙特口岸收费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及口岸领域涉及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新巴尔虎右旗阿日哈沙特口岸收费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新巴尔虎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巴尔虎右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
附件:
新巴尔虎右旗阿日哈沙特口岸
收费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旗口岸领域收费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持续保障口岸收费工作规范化、法治化、长效化,结合阿日哈沙特口岸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工作目标
建立“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统筹协调、公开透明”的口岸收费监管协作机制,确保口岸环节收费行为规范执行,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努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切实增强口岸服务功能。
二、工作任务
(一)实行清单管理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外事办公室联合建立口岸领域收费事项和收费企业目录清单,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性质等内容全部纳入清单,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做到“一律公开、没有例外”,坚决杜绝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方便群众查询和接受社会监督。
(二)全面监督检查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外事办公室围绕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监管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确保收费企业不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提升监管水平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外事办公室根据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系统治理,精准施策,合力攻坚,切实维护好口岸收费环节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归集基础数据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外事办公室及时搜集梳理日常检查、执法检查和线索核查信息,制定收费监管台帐,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建立监管基础数据,确保协作机制科学实施。
(五)推动联合执法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外事办公室建立联合执法和协调检查机制,对口岸收费企业进行常态化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整治,并综合分析研判,联动监管整治,提升执法检查效能,并强化收费资质审查力度,确保口岸环节收费事项公开公正。
(六)严格信用监管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外事办公室结合商务诚信建设,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口岸收费主体信用记录,强化信息互联共享,对口岸收费主体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建立口岸收费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闭环监管机制。
(七)强化监测评估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外事办公室协同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口岸收费监测评估,不定期开展口岸收费状况调查,通过与企业座谈、调查问卷等形式,推进政策完善,规范行为、预防和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八)形成工作合力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外事办公室根据职能职责,统筹落实协调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密切沟通配合,确保口岸营商环境和收费事项有序推进。
(九)加强政策宣传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外事办公室共同做好重大政策解读,增强政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三、工作职责
(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外事办公室联合检查口岸收费行为经营者主体资质。
(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规范的口岸环节收费行为,旗外事办公室协助监管口岸收费企业服务过程中,各环节、各经营主体之间发生的相关收费行为。
(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旗外事办公室不定期监管口岸经营者收费行为是否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行为。
(四)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对口岸经营者收费行为是否依法合规进行检查,监管口岸领域收费行为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旗外事办公室不定期对口岸收费事项及标准公示情况,以及交易双方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是否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及时制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行为。
(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外事办公室随时联合检查口岸收费企业实行政府定价的口岸环节收费,是否按照政府定价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口岸环节收费,是否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情况。
(七)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外事办公室随时联合执法监管口岸经营者执行有关收费明码标价情况,收费项目是否与中国(内蒙古)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口岸收费公示”栏目一致。市场调节价浮动和新的收费目录清单是否按照要求逐级申报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收费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外事办公室随时联合执法监管口岸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行为。
(九)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外事办公室要组织口岸收费企业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业务操作流程和所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并保存完整的收费资料。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如实提供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外事办公室要保障口岸经营者服务对象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坚决整治口岸收费企业强制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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