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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 贝尔苏木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贝尔苏木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贝政发〔2024〕19号
成文日期: 2024-06-04 发布日期: 2024-06-06

贝尔苏木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贝尔苏木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6 14:24 来源: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30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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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政发2024〕19                     签发人:敖日格勒

 

贝尔苏木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贝尔苏木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贝尔苏木党政机关各办公室、直属机关、嘎查:

为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集中整治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经苏木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印发《贝尔苏木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贝尔苏木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2024年6月4日

贝尔苏木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印发


贝尔苏木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维护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牧民的利益,促进牧区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等法律和制度,结合我苏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苏木行政区域内3个嘎查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是牧区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牧区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苏木人民政府对牧区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和监督责任。苏木经营管理站为牧区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牧区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培训、监督牧区集体财务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委托代理制度。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苏木政府审核或备案。

第六 牧民(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聘用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嘎查“两委”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牧民(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七 嘎查“两委”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聘用人员的建议,决定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牧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牧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八 监督委员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两委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牧民(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两委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苏木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牧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牧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九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工作。

第十 收支两条线制度。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纳入苏木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务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拨款、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草原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财务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草原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一 集体审批制度。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嘎查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报苏木政府领导签字,5,000元以上(含5,000元)由苏木达签字,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经营管理站审核后方可入账。

第十二 资金直达制度。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对涉牧民补贴款、民政优抚款、嘎查干部报酬、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苏木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营管理站负责核实数据,代理银行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工程建设等项目资金,苏木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营管理站负责核实数据,由嘎查级财务账户直达项目建设单位账户。

第十三 票据管理制度。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一律使用统一发票,支出票据必须是从外部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的零星小额支出,禁止白条入账。所有票据的申领、启用、保管、核销均应履行领、用、核手续,并建立票据台账票据由嘎查财务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经手代办。

第十四 定期报账制度。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月清季结的原则进行报账,严禁跨时报账。嘎查财务应将报账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自己或经营管理站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代理会计定期与嘎查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五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嘎查干部报酬补贴,对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交嘎查牧民会议或嘎查牧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报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 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维护资产、资源安全完整,有条件的嘎查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赋予牧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牧区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承包、抵押、担保、租赁、处置牧区集体资产、资源,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合同、协议应经嘎查牧民会议或嘎查牧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苏木政府、旗级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租赁、购买优先权。

第十七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嘎查配备专职会计,并保持相对稳定,苏木经营管理站负责培训和管理。

第十八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后,苏木经营管理站及时将会计档案归档。

第十九 财务公开制度。按照“三务公开”及“四议两公开”要求公开财务数据,公开内容包括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事项、内容、金额等,做到流水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是牧区集体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牧区集体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苏木负责制定牧区集体财务公开办法,政府指导、监督公开工作。公开形式要求纵向到底公开到嘎查。除嘎查务公开栏,倡导运用网格化、门户网站、微信等渠道公开。可采取文字或表格形式,但要求通俗易懂,便于嘎查牧民监督。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在嘎查牧民会议或嘎查牧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1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及其他重大事项随时公开。纸质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7天。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由苏木政府组织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仍有异议的提交嘎查牧民会议或嘎查牧民代表会议审议。

第二十 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审计、纪委、监察机关的审计监督。嘎查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牧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经营管理站定期开展牧区集体财务检查,苏木政府负责组织专班开展牧区集体财务情况年度检查。

第二十一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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