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290116231234/202406-00090 | 组配分类: | 苏木镇文件 |
| 发布机构: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称: | 贝尔苏木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招揽外地牲畜放牧的通知 | 文号: | 贝政发〔2024〕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12 | 发布日期: | 2024-06-14 |
贝政发〔2024〕21号 签发人:敖日格勒
贝尔苏木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招揽外地牲畜放牧的通知
各嘎查:
为切实加强草原资源保护,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草原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依法保护草原生态平衡,遏制输入型超载放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新巴尔虎右旗林草长制办公室关于禁止招揽外地牲畜放牧的公告》要求,贝尔苏木结合实际情况,现委托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解决超载过牧问题事宜如下:
一、各草场经营单位、草场承包经营户(牧户)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在贝尔苏木境内草场招揽寄养外地牲畜。
二、对招揽外地牲畜在我苏木境内放牧的经营单位(牧户),经查实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并取消当年各项补奖政策补贴及相关惠牧项目政策。
三、凡已招揽外地牲畜进行放牧的,必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招揽的牲畜清理出贝尔苏木行政区域。对拒不执行本公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并取消当年各项补奖政策补贴及相关惠牧项目政策。
四、各嘎查要加大严禁招揽外地牲畜放牧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牧民发挥好自我管理的意识,严格按照我苏木天然草原暖季核定载畜量13.99亩/羊单位进行放牧,担负起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有效保护草原生态资源。
五、各嘎查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按照《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要求,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10%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将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六、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积极举报招揽外地牲畜放牧行为和草原过牧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贝尔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13664741418
贝尔苏木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贝尔苏木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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