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290116231234/202407-00158 | 组配分类: | 旗政府办公室文件 |
| 发布机构: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称: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 文号: | 新右政办发〔2024〕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29 | 发布日期: | 2024-07-30 |
新右政办发〔2024〕16号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版)》的通知
各苏木镇、旗直有关部门、驻旗有关单位:
现将《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7月29日
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确保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对《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新巴尔虎右旗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于超出旗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预案体系
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全面实施工业、燃煤、机动车、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旗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预测、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点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配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措施、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确保各项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旗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参照市本级指挥体系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3.预测与预警
3.1预测
3.1.1监测
新巴尔虎右旗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要素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研判、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预报
新巴尔虎右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旗气象局联合对未来7-10天空气质量、气象要素进行预报,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1.3会商
新巴尔虎右旗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自治区统一预警分级,我旗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Ⅲ级预警(黄色):预测日AQI>200 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Ⅱ级预警(橙色):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I级预警(红色):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预警程序
新巴尔虎右旗生态环境分局与旗气象局联合会商,按照《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分区管理”的要求,对预测全旗相邻3个以上地区未来将出现I级、Ⅱ级、Ⅲ级预警重污染天气进行共同确认审核。由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指挥部,同时经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值范围及平均值,因沙尘、草原火灾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3.2.3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由旗政府按照预警分级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并按照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当监测日AQI已达到预警分级标准,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因臭氧(O3)引发的空气重污染过程,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氨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旗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当预测日AQI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旗政府(或旗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提示信息时,旗政府应当根据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当地预测预报结果确定。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4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当按1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当迅速采取升级措施。
3.2.5 预警审批
预警发布、预警调整和预警解除的审批权限和发布程序,由旗政府确定。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I级(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应急响应程序
发布预警时,旗政府应当按照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启动各自专项实施方案,辖区内涉气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 总体要求
(1)统一确定应急减排比例。重污染天气Ш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02)、氨氧化物(N0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当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02和N0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实施清单化分类应急管控。旗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应当结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不同预警级别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其他污染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制定科学合理、有效地管控措施,分类施治、科学管控。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当以停/限生产线或工序(设备)为主,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落实差异化分级应急措施。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将涉及民生需求的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城市运行保障车辆纳入保障类清单进行保障,防止“一刀切”。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停产或限产措施力度,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进一步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不对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当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生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明确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以及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依法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5)强化区域应急响应联防联控。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运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执法监督等措施,聚焦高值频发的重点地区,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和驻厂监督,切实推进区域治污协同、应对协同、管控协同。
4.3.2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不可避免户外作业的,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倡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人民政府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促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环境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内
内禁止使用不满足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镇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④其他减排措施。旗政府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其他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机关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教育部门负责督导、组织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工业源减排措施。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橙色预警停(限)产措施。
(3)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
(4)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居民出行。矿山(含煤矿)、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4 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教育部门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红色预警停(限)产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政府负责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
4.4信息公开
4.4.1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4.2 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4.3 信息公开组织
政府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5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6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旗政府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优化完善各级应急预案。
5.应急保障
5.1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按先行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承担。政府应当加大污染防治攻坚资金投入力度,按照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企业绩效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2 安全保障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停(限)产期间,旗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求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5.3 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专家队伍,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
5.4 沟通保障
旗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5.5 物资保障
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5.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制定医务人员调配计划,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救治医疗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可能的污染程度及持续时间测算医疗物资储备量及其配比。
6.预案管理
6.1 宣传引导
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 培训演练
旗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3 预案备案
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本预案要求,修编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责任追究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绩效分级企业,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
8.附 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新右政办发〔2020〕7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2.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清单
3.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工作流程图
4.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单(样表)
附件1
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总 指 挥: 沈 国 臣 旗政府副旗长
副总指挥: 赛西雅拉图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 志 刚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新巴尔虎右旗分局局长
成 员: 田 忠 良 旗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哈 斯 旗公安局党委委员
刘 迪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新巴尔虎右旗分局副局长
全 福 旗发改委副主任
玉 泉 旗工信局副局长
特古斯巴雅尔 旗教育局副局长
海 斌 旗财政局副局长
韩 振 飞 旗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 岩 军 旗住建局副局长
布 和 旗交通局副局长
杭 盖 旗农牧和科技局副局长
杭 红 艳 旗卫健委副主任
赵 辉 旗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长 顺 旗气象局副局长
乌 兰 新巴尔虎右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
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新巴尔虎右旗分局局长刘志刚兼任,副主任由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刘迪兼任。
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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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主体 |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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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旗人民政府 |
负责成立旗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修订全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综合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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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旗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重污染天气应对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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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负责贯彻落实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职责,督促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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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巴尔虎右旗委宣传部 |
负责组织全旗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 会同旗委网信办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舆情管理;完成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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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巴尔虎右旗生态环境分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联合旗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导检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科、能源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配合做好燃煤污染等防治工作;督督促加强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完成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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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巴尔虎右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牵头做好全社会能源活动管理;负责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力调度、电力保供工作;负责统筹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配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矸石、煤田自燃治理矿区扬尘治理;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工作;完成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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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巴尔虎右旗教育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教育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完成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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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巴尔虎右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落实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工作;完成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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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禁(限)行执行情况;研究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限行方案;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并组织加强巡查;配合做好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工作;完成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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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巴尔虎右旗财政局 |
为新巴尔虎右旗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完成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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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巴尔虎右旗自然资源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加强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完成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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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巴尔虎右旗住房城乡建设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和工场(厂)内、城镇道路扬尘控制的工程机械管控;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居民散煤燃烧集中供热;完成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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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新巴尔虎右旗交通运输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负责做好公路施工等扬尘防控工作;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完成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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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新巴尔虎右旗农科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负责河道、河床、滩涂等裸露地表扬尘防控;完成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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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巴尔虎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导医疗机构依据救治需求紧急增派医护人员充实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力量;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完成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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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新巴尔虎右旗应急管理局 |
指导督促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完成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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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巴尔虎右旗气象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旗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成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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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 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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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商并上报启动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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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组织重污
染天气研判
、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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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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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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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启动II 批准启动I
级预警和响应 级预警和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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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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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检查应急减排
工作落实情况 以旗政府名义发布启动或
终止预警和响应。 组织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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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事业单位启动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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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污
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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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总结、持续
修订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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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
信息发布审批单(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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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信息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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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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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发布 (调整、接触) 信息依据 |
《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 《全旗大气污染预警会商专报》(XX 年第 XX 期) 《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会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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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发布 (调整、解除) 信息主要内容 |
经XXXX联合会商,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我旗XX将出现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为保护公众健康,减缓大气污染程度,按照《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于XX年XX月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月XX日在XX行政区启动区域重污染天气XX预警,执行XX级预警响应措施: 1. 公众防护措施:XXXX。 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XXXX。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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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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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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