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290116231234/202505-00040 | 组配分类: | 政府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称: | 新巴尔虎右旗农牧和科技局关于制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制度的函 | 文号: | 新右农科字〔2025〕12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 发布日期: | 2025-05-27 |
旗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工作流程,强化内部管理,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新巴尔虎右旗农牧和科技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制度》。现随文报送贵局。
联系人:安格乐玛 联系电话:6401072
附件:《新巴尔虎右旗农牧和科技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制度》
新巴尔虎右旗农牧和科技局
2025年5月26日
新巴尔虎右旗农牧和科技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杜绝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乱收费、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新巴尔虎右旗农牧和科技局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履行农牧、水利、科技领域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高效原则,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 执法行为规范
第四条 禁止违规异地执法
1. 行政执法应当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确需跨区域执法的,应当由旗农牧和科技局与相关地区执法部门协商一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跨区域执法前,应当向被执法对象所在地的同级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情况,协同开展执法活动。
3.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跨区域执法,严禁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行为。
第五条 禁止趋利性执法
1.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严禁将罚款与个人或部门利益挂钩。
2. 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严禁以罚代管、重复罚款。
3.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利益,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六条 禁止乱收费
1.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执行,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2.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增设收费项目。
3. 收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或无票据收费。
第七条 禁止乱检查
1. 行政检查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严格控制检查频次。对同一企业的同类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检查频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依据、内容和方式,并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3. 严禁无正当理由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严禁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禁止乱查封
1. 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超范围、超期限查封。
2. 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擅自处置。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强制。
3. 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及时返还财物;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内部监督机制
1.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程记录,确保执法行为可追溯。
2. 实行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并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 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和执法质量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 外部监督机制
1. 设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投诉举报的问题线索,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2. 定期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包括执法依据、流程、结果等,接受舆论监督。
3. 建立与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执法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1. 对违反本制度的执法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对因执法过错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实行执法过错终身追究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无论责任人是否调离、退休,均应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制度由新巴尔虎右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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