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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民政局关于试推行三年惠民殡葬的通知 文号: 新右民政字﹝2025﹞5号
成文日期: 2025-05-16 发布日期: 2025-05-19

新巴尔虎右旗民政局关于试推行三年惠民殡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9 16:16 来源: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18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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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

根据《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执行为期三年试行惠民殡葬的批复》文件,旗人民政府同意执行为期三年试行惠民殡葬工作。现将《新巴尔虎右旗试推行三年惠民殡葬工作实施方案》《新巴尔虎右旗民政局惠民殡葬工作落实管理制度》予以印发,请按照单位职能职责、相关规定,完成此项工作。

 

附件:1.新巴尔虎右旗试推行三年惠民殡葬工作实施方案

          2.新巴尔虎右旗民政局惠民殡葬工作落实管理制度

 

    (此页无正文)

 

 

新巴尔虎右旗民政局

2025年5月16日

 

 

 

    

            附件1

 

新巴尔虎右旗试推行三年惠民殡葬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发改委等16厅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民发〔2018〕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强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完善殡葬服务保障体系为基础,以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整治散埋乱葬为重点,以扩大惠民殡葬范围、树立节地生态文明殡葬新风为导向,着力推进殡葬工作法制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

二、惠民对象

1.具有新巴尔虎右旗户籍的死亡人员。

2.特殊遗体。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和死者姓名、身份清楚,无法通知其家属、有关单位(组织)或者其家属、有关单位(组织)拒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遗体。

三、惠民时限

2025年6月1日—2028年6月1日

四、惠民项目

殡葬四项基本服务项目:

1.遗体接运费用。(限新巴尔虎右旗境内接运)

2.遗体存放费用。(3天以内含3天,特殊遗体依照相关文件执行)

3.遗体火化费用。(限新巴尔虎右旗殡仪馆内火化)

4.骨灰寄存费用。(限新巴尔虎右旗殡仪馆骨灰寄存处,存放期限3年

五、惠民标准

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规范字〔2013〕6号)、《内蒙古自治区殡葬基本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规〔2019〕7号)及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殡葬四项基本收费定价标准执行,收费标准有所调整时,按新调整的标准执行。(免除费用价格参照表见附件1

六、受理方式

1.新巴尔虎右旗民政局殡葬服务中心是受理丧属惠民殡葬服务的主体。

2.符合新巴尔虎右旗惠民殡葬条件的死亡人员,由其丧属提供逝者死亡证明、逝者户口簿和身份证、承办人身份证,填写《新巴尔虎右旗惠民殡葬政策免除费用审批表》(附件2),在结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和数额进行免除。超出免费标准和免费项目的服务费用由丧属或承办人支付,纸质材料由旗殡葬服务中心作为惠民殡葬基本服务补贴的依据存档。

七、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各苏木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试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落实基本惠民殡葬服务费用的减免,实现基本殡葬服务逐步均等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2.明确工作职责。旗民政局要加强政策指导和教育培训,强化依法管理和日常监督,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殡葬服务。旗发改委、旗财政局要规范惠民政策服务价格,建立惠民殡葬政策资金使用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骗取减免费用的申请人,由旗民政局追回所减免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旗民政局殡葬服务中心除惠民殡葬减免费用以外收费资金按程序上交旗财政局,旗财政局根据殡葬服务中心日常运转情况按实际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有序保障惠民殡葬政策落实。

3.注重宣传引导。各苏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倡导文明新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殡葬改革的自觉性,为推行惠民殡葬政策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新巴尔虎右旗殡葬四项基本费用减免价格参照表

          2.新巴尔虎右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请



新巴尔虎右旗殡葬四项基本费用减免价格参照表

 

序号

服务项目

单位

定价标准

备注

1

遗体接运费

500元

指在新巴尔虎右旗境内死亡,将遗体接运到新巴尔虎右旗殡葬服务中心所产生的运输费用。

2

遗体存放费

100元(遗体冷藏(冻)3天以内含3天

新巴尔虎右旗殡葬服务中心遗体在存放期间所产生的费用

3

遗体火化费

500元

指在新巴尔虎右旗殡葬服务中心进行遗体火化所产生的费用

4

骨灰寄存费

100元

骨灰寄存到新巴尔虎右旗殡葬服务中心的费用

 

 

 

 

 

新巴尔虎右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请表

                                                       编号:








性别


民族


死亡时间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与逝者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本人承诺:
  
    所提供的各种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报、隐瞒、伪造等行为,责任自负。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免除项目


□遗体接运费 (费用        元)
□遗体火化费 (费用        元)
□遗体冷藏费 (费用        元)     
□骨灰寄存费 (费用        元)

免除金额合计(小写):        

大写:                 元整

经办人



复审人:
           

         

审批
意见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备注:1、表中选项打√;相关证明附后。
      2、本表一式二联,一联殡葬服务单位存档 ,二联民政部门留存。

 

 

 

       附件2

 

新巴尔虎右旗民政局惠民殡葬工作落实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高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减轻群众殡葬负担,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16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地区相关殡葬管理规定等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及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惠民殡葬服务对象

第四条 具有新巴尔虎右旗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人员,并在旗殡仪馆实行火化的。

第五条 特殊遗体。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和死者姓名、身份清楚,无法通知其家属、有关单位(组织)或者其家属、有关单位(组织)拒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遗体。

 

第三章 惠民项目

第六条 殡葬四项基本服务项目。

1.遗体接运费用。(限新巴尔虎右旗境内接运)

2.遗体存放费用。(3天以内含3天,特殊遗体依照相关文件执行)

3.遗体火化费用。(限新巴尔虎右旗殡仪馆内火化)

4.骨灰寄存费用。(限新巴尔虎右旗殡仪馆骨灰寄存处,存放期限3年

 

第四章 惠民标准

第七条 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规范字〔2013〕6号)、《内蒙古自治区殡葬基本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规〔2019〕7号)及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殡葬四项基本收费定价标准执行,收费标准有所调整时,按新调整的标准执行。(免除费用价格参照表见附件1

 

第五章 受理方式

第八条 新巴尔虎右旗民政局殡葬服务中心是受理丧属惠民殡葬服务的主体。

第九条 符合新巴尔虎右旗惠民殡葬条件的死亡人员,由其丧属提供逝者死亡证明、逝者户口簿和身份证、承办人身份证,填写《新巴尔虎右旗惠民殡葬政策免除费用审批表》(附件2),在结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和数额进行免除。超出免费标准和免费项目的服务费用由丧属或承办人支付,纸质材料由旗殡葬服务中心作为惠民殡葬基本服务补贴的依据存档。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旗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落实基本惠民殡葬服务费用的减免,实现基本殡葬服务逐步均等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对骗取减免费用的申请人,由旗民政局追回所减免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旗民政局殡葬服务中心除惠民殡葬减免费用以外收费资金按程序上交旗财政局,旗财政局根据殡葬服务中心日常运转情况按实际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有序保障惠民殡葬政策落实。

第十一条 注重宣传引导。旗民政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倡导文明新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殡葬改革的自觉性,为推行惠民殡葬政策营造良好氛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公示。殡葬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的类别、消费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并进行答疑释惑和政策解读

第十三条 杜绝违规行为。坚决杜绝乱收费、捆绑消费、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行为约束。如在举办丧事过程中,故意占用公共资源、出现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管理、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等行为的,不予享受上述惠民政策。同时,对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建立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人员档案,统一管理,方便查阅,定期公开,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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