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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新右政办发〔2026〕6号
成文日期: 2026-04-28 发布日期: 2026-04-29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9 15:33 来源: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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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右政办发〔2026〕6号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旗直相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西旗羊肉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创建,严格规范“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和使用,制定了《新巴尔虎右旗“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经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2026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新巴尔虎右旗“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环节秩序,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西旗羊肉”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旗行政区域内,从事“西旗羊肉”生产、加工、销售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西旗羊肉”是指在公告批准的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按照DB15/T 490《地理标志产品 西旗羊肉》要求养殖、加工、销售的产品。

第四条 “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93号公告批准的产地范围。

“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属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使用、管理工作,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与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新巴尔虎右旗地理标志保护组织机构,由分管副旗长任组长,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和科技局、外事办公室(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新巴尔虎右旗分局、公安局以及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全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地标保护办”),办公室设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受理产地范围内生产者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组织相关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四)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产地范围内以及跨地区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侵权行为。

(五)负责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旗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牧民的积极性,发挥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向旗地标保护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和证明: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生产资质复印件;

(三)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依据DB15/T 490《地理标志产品 西旗羊肉》出具的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旗地标保护办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组织初审,出具产地核验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由旗地标保护办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登记、发布公告后,生产者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对核准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该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不符合DB15/T 490《地理标志产品 西旗羊肉》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十四条 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志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有权在其产品的包装、标识、广告、说明书上使用专用标志,但不得转让、买卖、许可他人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按照DB15/T 490《地理标志产品 西旗羊肉》以及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确保原料产地、生产环境、产品质量、产品流通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向旗地标保护办提出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生产资质复印件;

(三)合法使用人的名称变更记录。

第十八条  地标保护办对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出具产地核验报告。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变更。

第十九条 专用标志的规格、式样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第354号公告)的规定,专用标志可采用加贴(印刷)在产品包装物上。

第二十条 旗地标保护办应依据DB15/T 490《地理标志产品 西旗羊肉》和技术规范,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抽查。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者,应建立原产地和生产销售、进货可追溯和验收制度,严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和销售者,必须建立相应的收购和生产销售统计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台账应记载下列内容:收购或销售羊的来源、数量、日期、销售对象。禁止伪造收购和生产销售台账,禁止销售质量达不到地方标准的“西旗羊肉”。

第二十二条 授权的经营者销售“西旗羊肉”,必须确立质量第一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宗旨,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符合标志标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旗地标保护办应加强对本旗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产地、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以及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或产品生产环境、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五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由旗地标保护办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地标保护办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DB15/T 490《地理标志产品 西旗羊肉》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

(二)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

限期整改合格的,旗地标保护办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旗地标保护办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七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生产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有关地理标志产品规定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6年4月28日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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