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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
新巴尔虎右旗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旗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骨干教师是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较高,学科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教师。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全旗公办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及中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旗级骨干教师申报选拔的基本条件: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履行《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品德言行堪称师生表率;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中学教师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二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年龄可放宽1至2岁; (三)遵循教育规律,教学效果好,在旗级以上范围有一定影响。近五年每学年校内示范课、公开课、观摩课不少于1次或近五年参加旗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课、公开课、观摩课、录像课或参与制作的课件、教具等获旗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部门表彰或奖励; (四)具有一定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主持研究1项旗级以上课题或者参与研究2项旗级以上课题;教研员至少参与过1次旗级以上级别的送教下乡(校)活动或开展过1次旗级以上级别的公开讲座。每学年至少与参与各级教研活动4次; (五)教师周课时量不少于8节,校级领导不少于4节。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5节;教研员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40节; (六)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关注学生身体、心理的健康成长,任教以来积极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以及其它学生管理工作; (七)积极帮助青年教师的成长,发挥骨干示范作用,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至少有1人,青年教师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或公开课至少1次,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成绩突出。 第五条 近五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旗级骨干教师: (一)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最美教师等荣誉称号的; (二)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称号的; (三)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的。 第六条 旗级骨干教师选拔范围主要面向在编在岗一线专任教师,选拔数量不超过全旗同口径教师总数的10%。 第七条 旗级骨干教师的选拔考核工作在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完成,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并注重学科结构比例的均衡合理,围绕资格审查、思想道德、理论素养、教学水平、工作业绩、骨干作用等方面,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选拔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推荐名额。旗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不超过专任教师的15%核定各校推荐名额;选拔总量控制在全旗专任教师总数的10%以内; (二)预审申报。本人向所在学校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质、业绩材料原件送审。各学校对照条件预审,将预审通过的人选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民主测评,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报至旗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校上报的人选分学段、学科进行专业能力测评,评议审核后择优确定旗级骨干教师推荐人选,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在全旗教育系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列入旗级骨干教师培训培养对象;有异议的,核实后,再确定是否列入旗级骨干教师培训培养对象; (四)培训认定。旗教育行政部门对骨干教师培训培养对象进行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公布认定骨干教师名单,颁发旗级骨干教师证书。 第八条 旗级骨干教师应带头遵纪守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旗级骨干教师选拔推荐: (一)经调查核实在申报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过处分,受处分期未满的; (三)近三年因病、因事累计离开本岗位1年或连续半年,不能履行教师职责的; (四)未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交流轮岗以及其他工作任 务的;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或量化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六)其它依照规定不能参与旗级骨干教师选拔的。 第三章 培训和认定 第九条 旗级骨干教师培训包括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周期一般合计为五年,由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由旗教育研修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条 旗级骨干教师应参加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资格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骨干教师培训培养对象在认定之前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骨干教师后进行的后续培训。 第十一条 旗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旗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公布认定名单,颁发旗级骨干教师证书。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二条 旗级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德树人,爱岗敬业,充分展示“四有好老师”的良好形象,成为自觉践行《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模范教师; (二)积极发挥在本学科教学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教师在任期内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15节(次),每学年至少承担1次校级以上示范课。任期内根据上级安排需承担市级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1次以上,或承担旗级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2次以上,或承担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讲学、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1次以上等工作。教研员在任期内每年主持学术讲座1次或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或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1项以上; (三)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学科教学能力较强。完成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任期内至少有两学年时间参与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经历; (四)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师在任期内至少主持研究1项旗级以上课题或者参与研究2项旗级以上课题。教研员任期内至少主持1项市级以上课题研究; (五)指导、培养所在学校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带徒不少于2人,培养的青年教师每学年在本校做示范课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旗级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应享有下列待遇: (一)旗级骨干教师是评选旗级教学能手、市级骨干教师推荐人选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 旗级骨干教师优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进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三) 旗级骨干教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取得一定成果或荣誉,可适当计算工作量; (四) 各学校应大力宣传推广旗级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并鼓励和支持骨干教师多出成果; (五) 各学校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旗级骨干教师。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旗级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评选认定一次,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应充分利用旗级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健全旗级骨干教师任期考核制度,考核由旗教育行政部门对照旗级骨干教师的职责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学校建立骨干教师档案,收集、管理、记载骨干教师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经常性向旗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本校旗级骨干教师的表现。 第十八条 实行旗级骨干教师证书制度,旗级骨干教师证书由旗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章 退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届旗级骨干教师,撤销其旗级骨干教师资格及相应待遇: (一)经调查核实在评选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未经批准不参加旗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或旗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撤销其旗级骨干教师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届旗级骨干教师,自动取消其旗级骨干教师资格,不再保留相应待遇: (一)因非组织原因离岗超过一年的; (二)调离本旗的; (三)调离教育系统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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