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牧区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各地区、各族群体共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新巴尔虎右旗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采用“只转用、不征收”的方式,依据第六十条或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行为。
第三条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四条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有效提升牧区土地资源价值。
第二章 审批条件
第五条 拟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已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规划用途应当为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建设项目须符合全旗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 拟用于联营(入股)的嘎查集体土地须产权明晰,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七条 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签订土地补偿或土地置换协议,依法解除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形,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公布的现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用地单位向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土地使用年限等。同时征求旗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九条 优化报批程序。为了加快农转用报批速度,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可先行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框架版本,待农转用批复后再按规定程序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条 编制联营(入股)方案。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用地单位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保护要求编制联营(入股)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使用年限、符合产业准入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情况、联营(入股)模式的基本情况、分红方式、集体收益分配等内容。联营(入股)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并依法形成表决资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联营(入股)方案应当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或乡镇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参照《新巴尔虎右旗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办法,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旗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的总收入和土地增值收益的计算参照《新巴尔虎右旗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执行。调节金征收比例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土地增值收益的49%。调节金由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切实规范土地收益资产管理,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方案批复。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嘎查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报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初审,经苏木(镇)人民政府对宗地现状、权属状况、补偿情况和签订联营(入股)合同风险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复核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公示公告。嘎查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政府网站及集体经济组织范围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公示公告结束后,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土地位置、用途、面积、规划条件、使用年限、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竣工时间、集体土地联营(入股)收益分成、双方违约责任等法律法规要求相关内容。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相关规定执行。
联营(入股)方式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未经公开交易或者未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不得私下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
第十五条 费用缴纳。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中涉及相关税费等原则上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支付的,可由使用联营(入股)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代为缴付,相应金额从联营(入股)分红中扣除。所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款,由用地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农转用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单位向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件材料按规定程序逐级呈报审批。
第十七条 土地供应。农用地转用审批完成后,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联营(入股)方式供地给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 备案及登记。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或个人持合同和补偿费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到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用地单位按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土地收回。依法批准的联营(入股)嘎查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满前,原则上不得收回。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收回的,需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或个人同意,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收回协议后,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满前收回土地的,嘎查集体经济组织需根据土地实际使用年限及开发土地成本等给予用地单位相应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相关要求及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强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划条件等进行开发建设的予以处罚。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经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切实保障牧民合法权益不受损,保障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土地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政策出台后,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新巴尔虎右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字解读: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